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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巨港國際青年商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九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五年九月十八日,第四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六年二月十九日,第四十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係根據國際青年商會及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巨港國際青年商會,英文為(JUNIOR CHAMBER INTERNATIONAL THE PORT,簡稱JCI THE PORT)為國際青年商會(JUNIOR CHAMBER INTERNATIONAL, INC.,簡稱JCI)及中華民國總會(JUNIOR CHAMBER INTERNATIOAL TAIWAN)之會員。

第  三  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高雄市。

 

第二章 信條及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之信條為:

        我們深信:

        篤信真理,可使人類的生命具有意義和目的;

人類的親愛精神,沒有疆域的限制;

經濟上的公平,應由自由的人,通過自由的途徑獲得之;

建全的組織,應建立在法治的精神上;

人格是世界上最大的寶藏;

服務人群,是人生最崇高的工作。

第  五  條:本會之宗旨為發展青年之才智並結合有志青年之力量,促進人類生活、社會經濟及精神文明之發展。

            一、啟發並促使每一公民承擔其應盡之責任。

            二、透過會內活動,以發展並提高青年之領導潛能。

            三、藉參與本會計劃工作及執行會務活動,以訓練發展個人之領導才能,並繁榮社會。

            四、促進全人類之瞭解、友誼與互助合作。

第  六  條:本會為非政治性之民間組織,闡揚民主自由思想,保障個人神聖權益,提供個人充份發展機會。

第  七  條: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參予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區分為三種:

一、基本會員。

二、特友會會員。

        三、榮譽會員。

第  九  條:基本會員為年滿十八歲至四十歲有正當職業之青年,經由本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並正式入會者。上一任理事長亦為基本會員,不受前項四十歲以下年齡之限制。

第  十  條:基本會員於其年齡屆滿四十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為特友會會員。

第 十一 條:非本會基本會員或特友會會員,而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由本會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得授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十二 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第二、三、四款對榮譽會員、特友會會員不適用,新會員選舉權之辦法於施行細則另訂定之。

第 十三 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各項應繳之費用。

            四、參加本會各項例會。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 十四 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之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對本會應履行之義務者。

            二、經通知期限繳納各項應繳費用,仍不繳納者。

       三、經法院判處罪行確定者。

       四、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五、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名譽者。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對特友會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 十五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決定機關。

第 十六 條:會員大會每年應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或基本會員及特友會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臨時會員大會不能取代既定之會員大會。

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以會員總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

第 十八 條: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均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 十九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制定或修改章程。

       四、審查本會之預算及結算。

                     五、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質詢理事會對上屆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及結果。

                     七、聽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八、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九、決定本會之工作計劃及方針。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十一人組成之,並由會員大會就出席會員中選任者七人,

            並就下列各項職務一併選任之。

            一、理事長一人。

            二、副理事長兩位。

            三、理事四位。

            前項第三款次多票者一人為該職位候補理事,於該職位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本會上一任理事長及由理事長就基本會員中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財務長、秘書長、法制顧問各一人,皆為本會之當然理事。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副理事長、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權責為: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四、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五、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本會財務之平衡。

      七、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之職責為:

      一、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理事會之職務。

      二、就其所負職務對理事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與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總會相關職責之連繫並提出報告。

                       四、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協助並負督導之責。

                       五、出席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六、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之宗旨。

第二十五條:法制顧問為本會有關法制之法定顧問,並於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大會時擔任主席之法定會議規範解釋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連任本會章程第二十一條所列同一職務之理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月應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會議之理事均有一表決權,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當選人應於其宣誓就職前召開理事預備會議,並於宣誓就職之月會中提出下列各項報告:

            一、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名單。

            二、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工作計劃。

            三、全年度之經費收支預算表。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

      一、理事長。

      二、上一任理事長。

      三、副理事長。

      四、財務長。

      五、秘書長。

      六、法制顧問。

財務長、秘書長、法制顧問在常務理事會無表決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之出席,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 條:常務理事之職責為: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決議。

      三、處理緊急會務。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議之決議,應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議予以追認。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授權範圍,其權宜措施如經理事會否決或監事會提請理事會糾正,自理事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其後果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成之。

第三十四條:監事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之。以次多票者一人為候補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其職權。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

            一、本會會務之監督。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及財務平衡之監督。

            三、對理事及職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四、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議應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七章 會員月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員月會,應按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 四十 條:會員月會之目的為:

       一、促進會員對會務之瞭解以激勵其對本會之責任感。

      二、促進會員間之連繫與情感之交流,以提高對團體生活適應能力。

            三、增進會員對會議程序之認識,以培育社會領導人才。

            四、提供會員交換意見及自我訓練的機會。

 

第八章 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本會為推行會務除獎勵、基金、選務、長期發展、會館管理及訓練等常設委員會外,得視實際需要比照國際青年商會及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之組織,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立若干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除常設委員會外,就基本會員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各委員會並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協助處理會務由主任委員就基本會員中提名報請理事會備查。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獎勵委員會。委員五人,其組成人員為:

      一、上一任理事長。(本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現任理事長。

         三、現任常務監事。

          四、上一任理事長就本會會員中資深者聘請二人。

第四十四條:獎勵委員會應根據理事會於年初提出之年度工作計劃及該年度之經費決算算表,詳細考核該年度之工作執行情形及經費收支情況,作成本會會員及各委員會之工作獎勵報告,於該年度之末次月會中公佈獎勵名單頒發獎品。前項獎勵事項之有關資料,理事會應於每年末次月會十天前移送獎勵委員會以憑考核。

第四十五條:本會為鞏固本會財務應設基金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上一任理事長。(本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現任理事長。

            三、現任財務長。

            四、上一任理事長就本會會員中提名二人,現任理事長就現任理事中提名二人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設基金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保管及運用本會基金。

            二、保管本會所有權狀及印鑑。

第四十七條:本會基金委員會之基金來源為:

          一、每年度本會之結餘。

            二、各項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條:本會基金除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外不得動用。

第四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之選舉得成立選務委員會,由上一任理事長為主任委員,以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法制顧問、常務監事及理事會聘任特友會會員二至三人為委員組成之。

第 五十 條:本會設長期發展委員會由委員九人組成之,除理事長及上一任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五十一條:長期發展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或曾任本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資格者。

第五十二條:長期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每年改聘三分之一,聘任之委員任期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三種,其人數各為三分之一。

第五十三條:長期發展委員會其職掌為:

          一、擬定本會中、長期目標。

            二、發掘並培育本會會員擔任會務執行人員。

            三、研討本會之組織及其功能,提供理事會參考。

            四、研討本會章程及施行細則提供修正意見。

            五、每年於會員大會中提出報告。

第五十四條:本會設會館管理委員會,由委員九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其組成人員為:

          一、當年度之理事長、上一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上一任理事長為主任委員。

            二、上一任之主任委員。

            三、由主任委員就本會理事及基本會員中各提名二人,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十五條:會館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一、對本會會館及附屬於會館之財產訂定其管理維護及經營辦法,並負責執行之。

            二、對本會會館維護經營預算及決算之編製並送請理事會承認。

第五十六條:有關本會會館及其附屬於會館之財產之出售,抵押出典或其他法律之處分,應經本會會員大會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本會設訓練委員會,由委員九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其組成人員為:

          一、主任委員一名由當年度理事長就歷任前理事長中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二、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提名二位副主任委員及六名委員,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十八條:訓練委員會之職責:

一、 練課程之規劃及講師之聘請。

          二、安排本會會員接受各項訓練課程。

          三、本會講師資格之審核。

 

第九章 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及本會前任理事長

 

第五十九條:凡國際青年商會頒予參議員(JCI SENATOR)者,得出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 六十 條:凡曾任本會理事長仍具有本會會員資格者,得出席本會之各種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十章 特友會會員聯誼會

 

第六十一條:本會設特友會會員聯誼會,由具有本會會員資格之特友會會員組成之。

第六十二條:特友會會員聯誼會設主席一人,於特友會會員聯誼會內互選產生之。

 

第十一章 經費

 

第六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入會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之孳息。

      四、特友會會員常年會費。

      五、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條: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全數撥交政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十二章 會徽

 

第六十五條:本會接受國際青年商會及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規定之會徽為本會會徽。本會另指定專用會徽如圖所示。

第六十六條:凡本會會員出席本會各種例會時,應佩帶本會指定之會徽。

第十三章  章程施行細則之修改及施行

第六十七條:本會章程規定事項,凡有另訂施行細則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十八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全體會員總額五分之一提議,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後得修改之。

      二、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之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經會員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得修改之。

第六十九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時,得請法制顧問參酌國際青年商會及中華民國總會之章程解釋之,該解釋經理事長公佈後發生效力。

第 七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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